互助保障平臺現“道德陷阱” 有捐贈款被挪用買房
- 發布時間 2016.11.21
- 來源 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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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內眾多的互助保障平臺都以慈善和公益的口號打造自身的形象時,它們背后隱藏的道德風險則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預測的暗流,侵蝕著這一新生互聯網業務的信譽。
“我認識的一個朋友他小孩生了重病,通過國內某一互助保障平臺進行慈善募捐,朋友圈也都通過該平臺進行了募捐。然而隔了一段時間,我們發現他獲得的捐贈款并沒有用在小孩的治療費上,而是用于自身的開銷。當被問及原因時,他說不想因為小孩的病情而降低自身的生活質量,這讓我們非常寒心,也讓我們對于互助保障平臺的公益屬性產生了懷疑。”11月13日,一位上海的某互助保障平臺會員陳熙(化名)向《華夏時報》記者爆料稱。
事實上,今年11月3日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就以答記者問的形式發布了對于互聯網保險平臺的清查工作,保監會明確表示,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以互助名義變相開展保險業務是本次專項整治的重點工作之一。然而在業內人士看來,互助保障平臺所隱藏的風險不僅在于虛假宣傳、誤導銷售等問題,即使從純公益慈善角度來看,互助保障平臺的運營存在著諸多制度漏洞和道德陷阱。
受捐者濫用善款
即使一家經營合法合規的互助保障平臺,都無法保證每一筆以眾籌形式的捐款落到實處,讓受捐助者得到急需的救命資金。
11月15日,《華夏時報》也從相關渠道獲得爆料,國內另外一家互助保障平臺的江蘇某地區的被捐助者,其家屬更是將得到的捐助資金購買了一套新房。
“國內很多互助保障平臺成立的初衷是在于小額分散的資金聚集在一起救助危難,屬于民間公益的一種。因此從出發點來看,互助保障平臺首先要保證被救助者的信息真實正確,這樣才能讓捐助者對互助保障平臺產生信任;其次,互助保障平臺不能利用信息的不對稱讓資金的使用出現偏差,即對于被捐助者的資金及時到位;再次,要防止互助保障平臺變身為集資詐騙平臺,或者變異為銷售保險產品和承諾保障收益的平臺,這樣的行為將刺激公眾逐利心,使得互助平臺成為保險產品的銷售平臺。”在談及互助保障平臺的功能時,上海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丁杰表示。
在丁杰看來,現實情況可能要遠比互助保障平臺原本的功能要復雜得多。 “以一個被捐助對象為例,假如被捐助者所需要的大病治療手術費是50萬元,通過互聯網平臺互助捐款,募集金額達到上限而順利結束,資金也及時匯入被捐助者本人的賬戶。但真正支配這筆捐助的人可能并不是捐助者本身,而是其家人或者親屬,其家人會不會將這筆資金用于治療,任何人及機構都無法監控。”丁杰舉例稱,如果被捐助者家人偽造家庭條件情況,本來能夠負擔醫治費用卻額外通過互助保障平臺進行募捐;再比如被捐助者的家人獲得了捐助資金卻不用于醫療救治。互助保障平臺能不能杜絕這種情況,考驗著這一新型互聯網業態的生存性和合法性。
根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10月末,已經有22家投資機構進入網絡互助領域,公開的統計數超過120家網絡互助平臺,總計注冊會員也超過1000萬人。在機構資本熱捧下,網絡互助平臺增長顯著,在快速增長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雖然引起監管層注意,但是其在運營過程中滋生的各種問題不容忽視。
運營模式之爭
此前,國內比較知名的互助保障平臺水滴互助被保監會約談,其“拉人頭”的運營模式受到外界質疑。
據記者了解,水滴互助的業務模式為,以較低價格成為會員,當會員患重大疾病時,社群用戶間相互幫助、共擔風險,提供風險保障。其官網也顯示,共推出4款互助計劃,青年抗癌計劃、老人安心互助計劃、少兒健康互助計劃、綜合意外互助計劃等4款產品。互助計劃主要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大疾病互助領域。
以抗癌計劃為例,水滴互助公開信息顯示,用戶投入9元即可成為互助社群會員,180天觀察期后,若會員確診重病可提出互助申請,經過第三方公估公司確認后,其他會員會對其進行分攤捐助,患病會員根據年齡、發病率等因素獲得2萬-30萬元不等的互助金。
在這一模式驅動下,網絡互助平臺的規模增長飛速,水滴互助成立于2016年5月,有效會員數超過158萬人,累計籌集互助金接近1500萬元。另一業內規模較大平臺輕松籌,根據公開的信息則顯示,目前有效會員405萬,累計互助金4332萬元。而最早成立于2014年的夸克聯盟會員數已超114萬,互助金額為2046萬元。
水滴互助在被保監會約談后,其創始人沈鵬對媒體回應稱,水滴互助的業務模式是通過將具有相近或相等風險概率的人群聚集在一起,讓他們通過“一人患病,眾人均攤”的模式,來進行互幫互助共同抵御風險,用戶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是一種公益行為。
但是這樣的模式難免讓外界聯想到會員數量越多分攤的金額就越低,用戶規模是此類平臺發展關鍵,網絡互助平臺則會盡力“拉人頭”入會。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李曉林就公開發文指出,所謂網絡互助平臺并非保險,模式難持續風險難控制。以疾病互助保障平臺為例,假設承諾一旦會員得了大病,將會得到30萬元的互助金,承諾的成本較高,互助計劃的經營主體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部分經營主體的持續經營能力和財務穩定狀況存在隱患,消費者可能面臨資金安全難以保證、承諾保障無法兌現、個人隱私泄露、糾紛爭議難以解決等風險。
而保監會更是對互助保障平臺的運營定了下限,僅可作為公益慈善的一種創新,一旦出現涉嫌違規向社會公眾“承諾賠償給付責任”、誘導公眾產生賠付預期等非法從事保險業務的網絡互助平臺進行調查取證,一經查實,堅決取締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對于相關網絡互助平臺的投資人,也將依法限制甚至禁止其在保險領域投資;對于定位為公益慈善組織的互助平臺,應主動明確告知捐助者“捐助是單向的贈予行為,不能預期獲得確定的風險保障回報”。對于打著“公益”幌子,實際上非法從事金融保險業務,擾亂金融市場正常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一旦發現,保監會將堅決查處,決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