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直面“中國版”CRS風暴
- 發布時間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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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居民在境內購買保險產品開立保險賬戶不受任何影響;中國居民在境外購買保險產品開立保險賬戶,該國家或地區加入了CRS、且與中國政府簽署交換協議,那么,相關開戶信息會被“穿透”。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系統中最后一塊“拼圖”補全了。
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六部委出臺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平臺一并上線。
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下稱“標準”),用于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交換的準則,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
“標準”由主管當局間協議和統一報告標準兩部分內容組成,后者俗稱CRS。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向G20承諾實施“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
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學術委員汪蔚青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此次下發的《管理辦法》旨在將國際通用的“標準”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為我國實施“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
那么,作為重要的參與者,保險業是否會受其影響?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保險消費者、保險機構需要做哪些準備?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是監管聯合發文,并不針對保險業,所產生的影響與保險行業本身的發展沒有直接關系。”一家上市險企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說,“但作為金融要素,保險業必然會受到標準的影響,這種影響可能是多方面的。”
7月啟動盡調
打擊跨境逃稅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究竟是怎么回事?
據汪蔚青介紹,根據“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賬戶余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為各國(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信息支持。
目前,已經承諾加入“標準”的國家和地區已經達111個,預計未來將有更多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對于一直不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國際社會可能采取聯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諾實施“標準”,提高稅收透明度。
汪蔚青說:“長遠來看,"標準"在全球范圍內的實施是大勢所趨,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終將覆蓋絕大部分國家(地區),從根本上防止跨境偷漏稅。目前,一些跨國公司的避稅現象嚴重,這些公司都因為被當地政府反避稅而在當地補稅數十億甚至上百億美元。”
那么,在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過程中,哪些個人或機構受到的影響較大?
答案是:在中國境內開立賬戶的非居民或者由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
根據《管理辦法》: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
汪蔚青解釋說:“對于中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開立賬戶沒有影響,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如果開戶地已經承諾加入"標準",那么,需要接受當地的盡職調查。”
而對于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在開立金融賬戶時,需要詳細填寫賬戶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稱)、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應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上述信息報送到相關部門后,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我國對外簽訂的協議交換給賬戶持有人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
根據規定,如果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則該機構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例如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
境外購險需謹慎
險資出海或遇麻煩
具體到保險行業,《管理辦法》會產生哪些連鎖反應?
一家外資保險公司有關負責人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可以肯定的是,中國居民在境內購買保險產品開立保險賬戶不受任何影響;中國居民在境外購買保險產品開立保險賬戶,該國家或地區加入了CRS、且與中國政府簽署交換協議,那么,相關開戶信息會被"穿透"。”
此前,內地居民赴港買保險人數“井噴式”增長,CRS就曾被拿出來討論過一番。有消費者擔心,國家稅務總局會通過境外保單,追溯到境內資產,進而增加稅賦。受此影響,赴港買保險的熱情一度銳減。
上海新宏巨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上海“代銷”香港保險的中介。公司理財顧問Iris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即使沒有CRS,一些地方對購買保險產品也會進行征稅。此外,消費者在境內的資產情況、是否需要納稅、納稅比例都有具體規定的。”
那么,保險機構需要做些什么呢?
根據《管理辦法》:從2017年7月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這些賬戶不論金額大小,都應通過盡職調查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需要識別非本國居民的保單持有人,如果這些保單持有人擁有的保單有現金價值(也就是通過退保能拿回錢)或屬于年金合同,保險公司就要把保單持有人的具體信息匯報給稅務機構。
“這對于境內保險公司而言是很大的工作量,合規成本進一步增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險公司高管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我們可能需要進行大量的填表、錄入、篩選工作。”
除此之外,境內保險公司“出海”可能也會受到影響。
“具體地,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在境外的資本流動會被直接穿透。”上述高管分析,“一些保險公司在進行海外投資時會選擇直接在境外開立金融賬戶,這一項也會被直接穿透;還有一些保險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進行房地產、股票投資,被劃入消極經營活動收入,也會被穿透。當然,大部分保險公司"出海"是非常規范的,所得收益全部匯報給相關監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