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導消費者投保將被追責
- 發布時間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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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將電話銷售渠道、互聯網保險業務、兼業代理渠道,及其他銷售渠道方面納入實施范圍。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在銷售過程中對關鍵環節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和固定以下信息:一是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名稱、承保公司名稱、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二是對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告知投保人保單利益不確定性;三是對于健康保險產品,告知投保人等待期、續保條款以及指定醫療機構等情況。對于以上告知,要求在錄音錄像時必須有投保人的明確答復或回應。
“出臺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一方面,有效遏制廣為詬病的銷售欺騙誤導情形;另一方面,督促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免責條款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北1O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悉,銷售欺騙誤導是近年來市場反映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在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為了提高銷售業績,有時會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夸大保險產品收益或隱瞞重要的告知事項等。
“通過建立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對保險產品銷售行為關鍵環節的錄音、錄像,真實記錄和保存銷售過程,固化了保險產品銷售關鍵環節的真實信息,使得銷售行為可回放、問題可查清、責任可確認,為消費者維權和監管部門監督調查銷售欺騙誤導行為等提供了有力的證據支持,將對有效打擊銷售欺騙誤導行為發揮積極作用,使依法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真正落到了實處?!睒I內人士表示。
與此同時,在如何保證《辦法》實施效果方面,保監會明確表示,首先,《辦法》設計了質檢環節和內外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對可回溯管理資料進行質量檢測,未按照規定實行可回溯管理的,一是保險公司內部應依照內控制度追責,二是監管部門可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比如停業整頓等)。
其次,保險監管部門通過日常投訴處理及專項現場檢查,調用保險公司可回溯管理資料,加強對保險公司落實可回溯管理責任的監督,倒逼保險公司強化制度的實施效果。而且,《辦法》在可回溯管理的險種、渠道和實施方式、內容的選擇上已充分考慮了消費者利益保護與保險公司現階段成本壓力之間的相對平衡,并在部分保險公司作了充分論證,以確保公司實施制度的必備條件和必要保障。
另外,為保證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在《辦法》正式實施前,預留了一段時間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按照相關要求修訂管理制度,改造業務系統,強化人員培訓。(經濟日報 記者李晨陽)




